在古史分期研究中,专家常将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分界定于西周,抑或是春秋、战国以至于汉魏两晋,西周以前的夏商两代是奴隶制时代似乎为不刊之论。近年专家对于“五种生产方式”说进行辨析,成果斐然。可是,夏商两代究为何种性质的社会仍然是一个可以充分研究的重要问题。我以为,夏商两代可以称之为氏族封建时代。这里,拟提纲挈领地进行一些再讨论。
一、社会由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迈进时,有可能进入奴隶制,也有可能进入封建制。马克思说,“现代家庭萌芽时,不仅包括着奴隶制(Servi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页)后来,马克思又补充说:“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以下简称《全集》第47卷上第490—491页)农村公社是原始社会的原生形态,在文明时代初期它衍变成次生形态。马克思指出,“不言而喻,次生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会。”(《全集》第19卷第450页)经典作家肯定农奴制完全可能和奴隶制一样成为原生形态的社会所直接进入的次生形态。
二、在由原始时代向文明时代迈进的这个社会大变动的转型时期,氏族制的情况怎么样了呢?恩格斯说:“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5页)恩格斯曾经将氏族制被破坏和以地域划分国民作为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标识,其实这是恩格斯按照古代希腊、罗马、德意志的社会发展实例所得出的结论,并没有说古代东方亦复如此。就古代中国情况看,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氏族制不仅没有被“炸毁”,而且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还顽强地保存着,并且发挥着重要影响。
三、源于古代封邦建国的“封建”一词与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既有一定区别,又有密切关系。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在我国古代发轫时期正是开始封邦建国的时期。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封建”与作为经济基础的“封建”,两者在时间上的吻合,确是饶有兴味的问题。在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土地和其它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各级封建主所有,劳动者没有完全自由的身份,而封建贵族则有完备的多层次的社会等级。然而这种典型的封建社会经济形态是长期发展的结果,从萌芽状态到完备状态经历了漫长时期。在文明时代初期,对于劳动者的经济剥削不一定非由各级封建贵族或地主来实现,也可能通过普遍存在的牢固的氏族组织进行。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中,在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首先出现的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然后才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当时的阶级斗争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人际关系还笼罩在氏族、部落之下,要找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地主阶级(抑或是奴隶主阶级)是不可能的。当时贵族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地占有劳动者都通过氏族形式得以实现。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氏族、部落所有制,土地及生产资料甚至劳动者本人都归氏族所有。封建制既有一个长期发展过程,又有不同的范围、类型。从大范围看,一切形式的土地赋役关系都应当属于封建制的范畴。如果只承认典型形态的封建制并且以之硬套夏商时代的社会性质,那就有削足适履之嫌。
四、氏族制并非为原始时代所独有,文明时代初期也可能有普遍的氏族组织。《史记·夏本纪》总结夏代历史说:“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吕氏春秋·用民》篇说:“当禹之时,天下万国。”都说明夏代方国部落众多。相传商汤时有“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专家统计甲骨卜辞记载,其中确指的氏族“至于少有二百个以上”。如果依据新的材料进行补充,那么这个数字还将大大增多。商王朝灭亡时,“殷民六族”“殷民七族”被周分封给诸侯国。可见有商一代,氏族的数量依然相当可观。晚商时期不少氏族不断壮大而形成分支,商周之际的青铜器不少刻有象形性质颇强的族徽,有的族徽上刻有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氏族名号,并且在不同的器物上有不同的组合形式,专家称之为复合氏名。总之,商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氏族,从商王到各级贵族,以至普通民众,都生活在不同等级的大小氏族中,氏族还是商王朝的军事组织以及征收贡赋的基本单位。夏商两代都存在着以本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在政治上有很大影响。族在我国古代长期存在,但像夏、商两代这样能在社会上发挥如此巨大作用者则属鲜见。
五、经过分封的氏族不仅是夏、商王朝统治的基础,而且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的主要载体。《尚书·禹贡》篇载“庶土交正,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台德先”,关于“中邦锡土、姓”,伪孔传谓“‘天子建德,以生以锡姓’,谓有德之人,生此地,以此地名赐之姓以显之”,意指夏王朝依据不同的赋纳在中邦地域上锡土、锡姓,还要依方国部落与夏关系密切的程度及其德操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这说明“中邦锡土、姓”所表示的封建与“慎财赋”所表示的赋税征收,两者的关系极为密切,正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赐予土地和封赐族姓的根本目的之一即在于征收赋税。《禹贡》篇虽然成书时代较晚,但其中不乏夏代贡赋情况的史事。甲骨卜辞材料表明,作为主要生产劳动者的“众”和“众人”都属于氏族,实即族众。商王朝的许多劳役、征伐等都命令诸族进行。当然,有氏族存在,并且有封建生产关系存在的社会形态不能说都是氏族封建社会,氏族封建制的基本特点在于氏族与封建的密切结合。
六、夏代实行贡法,按照孟子所讲即“夏后氏五十而贡”,虽然是一种新的田赋形式,但却有较为浓厚的原始民主平等的因素。关于这种贡法,战国时人认为“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孟子·滕文公》上篇引龙子语)。夏代的贡法实为取数年间收成的平均数,将收成的十分之一上缴。这种贡法不能认为是实物地租,而只是原始时代诸族向部落联盟首领贡纳的形式向文明时代赋役形式的一种过渡状态。从“慎财赋”的记载看,夏代贡法应当主要是以族为单位进行的。劳动者将收成的一部分交给氏族公有。这部分占总收成的比例,按照孟子的说法,亦为十分之一。这种贡纳和后世的什一之税应当有所区别。
七、商代有实行劳役地租的确证。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并谓“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关于藉法,古书多有所载。《诗·大雅·韩奕》有“实亩实藉”,郑笺“藉,税也”。《左传》宣公十六年“谷出不过藉”,杜注“周法,民耕百亩,公田十亩,借民力而治之,税不过此。”他所说的“周法”,实源于殷。《礼记·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郑注“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总之,助(藉)法,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一种力役剥削。十分宝贵的卜辞材料是有关于藉的明确记载,如“舌伊侯藉”(合集9511片),意即通告伊侯之族前来藉田(即为商王室耕田)。“辛亥贞……人三千藉”(合集32276片),贞问是否征发某族的三千人前来藉田。“贞,呼雷藉于明”(合集14片),意谓命令雷族到称为明的地方藉田。卜辞屡有“王其观藉”(合集9501片,9500片)、“王勿藉”(合集17407片)之载,说明商王对于藉田事十分关心。在封建地租形式中,劳役地租是较早的一种,出现于夏商时代,合乎封建地租发展的规律。
八、夏、商、周三代的生产关系一脉相承,在发展过程中有损益而无质变,所以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认为夏商周三代皆什一之税。顾炎武说:“古来田赋之制,实始于禹水土即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故《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均均原,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然则周之疆理,犹禹之遗法也,……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日知录》卷七)这个说法很有见地。商、周两代田赋,实由夏代衍变而成。清儒钱大昕说:“周制本乎夏制矣,使周异于殷,殷异于夏,必尽更夏后氏之制。更其畎遂固易也,沟洫则难矣,川浍抑又难矣。我因川浍沟洫之不能更,而知周用夏制也。我因周用夏制,而知殷与周之未尝各异也。”(《塘溉亭述古录》,《孟子正义》卷十引)现在我们可以把问题倒过来看,既然夏商周一脉相承,则诚如许多专家指出的那样,西周为封建社会,那么夏、商两代亦当如此。
九、夏商时代,氏族是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通过氏族组织剥削劳动者的力役地租是最主要的剥削形式,所以说将其封建制的经济形态概括为“氏族封建制”应当是可以的。到了西周时期,氏族组织形式不仅依然存在,而且经过周公制礼、分封之后,氏族发展为宗教,宗法观念成为主要的社会意识形态,所以说西周时期的社会性质可以概括为宗法封建制。春秋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宗法封建制逐渐蜕变,经过战国前期的社会变革,井田制被废弃,地主经济与小农经济登上社会舞台,地主封建制逐渐确立。先秦时期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巨大运转以及政治、文化的变迁,无不与夏商时代的氏族封建制的确立及其演变有或多或少的关系。